足球什么法案?
在1930年世界杯举办之前,国际足联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制度来保证比赛的公正进行和裁判的公平执法,同时也没有对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明确的规定。 于是,就在这一届的世界杯赛中出现了很多有违公平竞技的事情。
其中最典型的是英格兰在对阿根廷比赛中使用了非本国球员乔·阿坦斯作为替补队员,虽然当时国际足联的规则没有明确规定不许可外籍球员参加国家队比赛,但是乔·阿坦斯的国籍却是英国属地百慕大群岛公民。 当时的媒体对此纷纷谴责,认为英格兰队通过不正当手段赢得了比赛的胜利,并且这种以权谋私的行为破坏了比赛的公平性。 而英足总为此还主动联系了国际足联的相关负责人,承认了自己的错误。
但英足总的认错态度良好,因此他们只是被处以了罚金,并没有受到其他的处罚。 但从此国际足联便开始考虑制定相关法规,以保证今后大赛的公平公正。而这项工作的第一项便是确定各国国家队参赛的资格标准。
于是在次年也就是1931年6月4日的时候,国际足联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一次专门讨论确定国家队的参赛资格的会议,来自27个国家以及地区代表出席了此次会议,最终他们确定了《国际足联章程》中的第5章第38条规定: “所有国际联赛、联合会或其他协会举办的正式赛事中,会员国所派出的球队必须拥有该国国际足联会员国内全部足球俱乐部的代表。” 根据这个规定,只有该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所有俱乐部成员(职业与业余)都同意该队参赛,才能够代表这个国家参加国际A级赛的比赛;如果某一协会会员的国脚在国际比赛中违反此条条例而被停赛,则该国的足协也会被同时被禁止参赛。 这个新规则的制定是为了杜绝某些国家队为了参赛而任意挑选球员的做法,同时也防止那些实力并不强大的球队利用一些不正当的手段骗取参赛机会。
此后,国际足联又陆续制定了各种规章制度,使得国际足联的运作更加规范有序,这也为后来各项重大国际足球赛事的顺利进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