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乔丹败诉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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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刷抖音看到某体育博主发的这条视频,标题写得特别引人注目“中国乔丹败了”,于是好奇点开看一下 这视频一看,好家伙,文案简直就是在瞎说,视频里明显可以听到法官说的是“原告的证据不足”,根本不是败诉。 然后我特意去查了这个案子的庭审直播回放(因为之前在别的问答下看过有答主说是直播的),果不其然,在57分的现场审判视频中,法官明确说的是 “……本案中,因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和商业利益,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所以真的是特别无语这个标题,完全是断章取义,混淆是非。

再说回这个案件本身,确实值得让人拍手叫好吗? 作为一个普通的NBA球迷,我对乔丹的印象最开始就是来自他6次夺得nba总冠军和无数次常规赛mvp,之后再深入了解才知道他是90年代芝加哥公牛的标志性人物。

而蒋亮亮作为80后,应该是对乔丹再了解不过了,童年时期应该是看着乔丹的篮球生涯录像带长大的。 所以当蒋亮亮了解到有一家公司用“乔丹”这个名字注册了商标,并且还申请到了专利,最初他也是很无奈,自己并不是乔丹本人,并没有资格提起诉讼,于是就选择了自己的偶像——乔丹的儿子杰弗里·乔丹起诉北京乔丹体育有限公司。 虽然最后结果输掉了官司,但这场官司的胜利也是有意义的一一让公众进一步了解了商标专用权的强大以及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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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46岁的乔丹是NBA著名篮球明星,“AIR JORDAN”、“23”和“飞人乔丹”等均因其作为篮球运动员的卓越表现和商业价值成为众人熟知的知名标志。“乔丹”既是英文名字“Jordan”的中文译名,也是普通中国人常用名,因此乔丹在华主张保护其姓名权存在特殊困难。

经过8年的马拉松式的维权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体育明星乔丹姓名“乔丹”与拼音“QIAODAN”的5件案例逐一进行判决,对于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确定一一对应关系的标志“乔丹 QIAODAN”、“乔丹 字样”“Michael Jordan”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而对于与迈克尔·乔丹不存在确定一一对应关系的“乔丹”文字,应适用中国关于姓名权保护的规定。根据中国法律,在先姓名权要纳入商标法保护需满足“具有一定知名度、系善意使用”等因素。在乔丹体育公司注册“乔丹”商标之时,迈克尔·乔丹还不为中国的相关公众所熟悉,在其进行维权时又已使用了长达十余年,因此对于普通文字“乔丹”商评委维持被诉裁定,驳回争议商标。

从保护在先权利的角度出发,最高院认为:对于包括运动员在内的社会公众,关键的是要明确权利保护的边界。一方面,姓名权的保护要尊重社会公众的在先权利,不得侵犯在先姓名权、商号权等权利,不得扰乱已经形成的社会经济秩序,另一方面对于社会公众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外国运动员的姓名,要考虑到其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和较高的识别度,在依法保护具有在先权利的原权利人利益的前提下,要兼顾外国运动员主张保护的姓名权等合法利益,特别是能够举证证明其对于争议商标标志的知名度提升确有实质性贡献的,要充分尊重并保护外国运动员作为在后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以尽可能地平衡在先权利人和在后权利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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