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怎么那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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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今天在最高法院审结,乔丹体育败诉,最高法认定其商标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及肖像权 ,这意味着自2015年启用的“乔丹体育”名称将被取消,该公司必须更换字号。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以后,肯定有人会为乔丹叫屈,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偏心,让外国球员毁了中国企业的名称。 但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决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首先,从程序上来看, 本案涉及的是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因此需要审查被控侵权的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的情形。

本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乔丹体育”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规定,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其次,从实体上来看, “乔丹体育”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应予撤销。 这是因为: 第一、美国NBA篮球运动员迈克尔·乔丹以第32类啤酒等商品已在中国注册“Jordan”商标; 第二、根据查明的事实,1997年至2014年间,乔丹在篮球运动服装、鞋类等商品上先后注册了包括“乔丹”“JORDAN”“QIAODAN”在内的多个商标; 第三、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就“乔丹体育”商标涉嫌侵犯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问题向国家工商总局投诉; 第四、虽然乔丹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姓名、肖像已经为中国相关公众所知晓,但基于其特殊的身份,相关公众将其姓名和肖像与特定的商品联系起来,作为消费选择时,应认定为具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乔丹体育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对此应该知道得清清楚楚;

第六、2011年1月26日,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商标授权给耐克公司使用; 第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定前,已有生效判决认定涉案商标损害了乔丹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因而,原审法院裁判撤销被诉裁定并无不当之处。

综上,“乔丹体育”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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