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怎么不见了?
1、2015年4月15日,上海二中院公开宣判美国NBA球星迈克尔·乔丹诉乔丹体育公司、润田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3)沪二中知初字第88号)。 法院查明,被告润田公司在第5类医药、卫生材料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乔丹”商标;在运动鞋、服装等商品上注册并使用“QIAODAN”商标,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乔丹体育公司在同样的商品上注册并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QIAODAN”商标,并在商标声明中将其标注为“类似设计”,构成商标混淆行为和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判决如下:
(一) 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 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变更其注册商标;
(三) 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50万元;
(四) 两被告连带支付原告维权合理费用30万元。
2、2017 年5 月9 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前国家篮球运动员辛普森(James W. Simpso n)起诉乔丹体育公司、华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第九类电动工具、发电机、剃须刀等商品上的 “QUAN JODA N”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