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还是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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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非常弱! 在国际法层面,我国是公认的司法豁免国;但在国内法层面,我国是公认的不承认国民待遇的立法例——《国籍法》第7条规定,“对于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也就是说,除非你入外籍,否则你就天然是中国公民。这种制度设计本意为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政治共同体的统一性而不得任意解散之,但这无疑让中国人有了超国民的待遇。

在司法实践领域,我国也是一贯坚持优待本国国民的立法例。 例如,《海商法》和《民用航空法》等法律对海上旅客、船员和在航班上的乘客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上限制规定比较严苛,但该责任限制却适用于我国公民(《侵权责任法》第57条第2款)。

又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因产品质量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产品生产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这类案件通常都是适用无过错责任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受害人为外国人,则应当由该国法院受理案件;如果受害人为华侨,则可由原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就是说,外国人和华侨在遭受了类似的商品侵害以后,诉讼渠道要比中国人广阔得多. 至于公共政策的适用,那更加是对国人格外优待。

以环境侵权为例,在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上,我国实行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即不管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行为都必须具有法定的不合理性,导致了环境污染事件“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 但是,这一原则是不适用于外国人/华侨的,因为我国在环境侵权的处理方面,是采取的是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首先优先适用涉外经济法规,其次才适用民事基本法。

由此,造成了同样的侵权行为在中国与在国外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并不一致的司法现象。 如果说,上述法律规定的偏颇还只是造成国家对外国人的优待的话,那么下面要讲的就完全是国家通过立法主动赋予国人的特权了。

在我国刑法中,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制度安排,这两项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其前提条件就是必须“为了保全生命权和健康权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两个制度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必须是“正在实行的违法行为”才能进行防御制。 然而,对于外国人就不一样了。 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当外国人有违法嫌疑时,可以对其强制盘查或者进行其他必要的处置,甚至可以使用武器。 这就导致了同属人类的外国人,在遭遇公安执法时可能面临比中国人更为严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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