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特曼如何界定体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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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定义是古德哈特在《体育人类学》中提出的,即“以身体为媒介进行的、具有文化意义的表达”。 这句话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参与体育活动要具备一定的身体能力,二是这种活动要有文化意义——是一种社会性的实践。

首先来说参加体育运动需要具备一定身体条件这件事是人尽皆知的,但为什么要加入“文化意义”这一点呢?其实道理也很简单,因为任何一项运动要想发展成为一项体育运动,就必须要有一定的文化基础,也就是这项运动的参与者必须拥有相关的文化常识才能正常进行这项运动。 比如你要问一个篮球打得很棒的人:“你怎么投篮这么准啊!”他可能会回答你:“因为我投得准呀!”再追问一句,他会补充说:“因为我们学校男篮打得最好,我天天和一群学霸一起打球,练出来的呀!”这就是一种文化意义的连接了。

反过来也是一样,如果一个从未接触篮球的人看到一个身材高大的人跳起把球投进了篮筐,他可能惊叫道:“哎呀,这个人好厉害!”如果他再次看到这个人在别的场合又投进了一个球,他还是可能会惊呼:“哇哦,这球又进了!”直到有一天,这个从未接触篮球的人看到一个人运球、上篮、投篮一整套动作下来干净利落,他可能已经可以叫出这支球队的名字、这个人的名字,并且了解一些基本的规则了。

所以从这点上来看,古特曼认为的体育是“ 以身体为媒介进行的、具有文化意义的表达 ”是很恰当的。 当然,这些“文化意义”不是凭空出现的,它需要有一个载体。而在现代生活中,这个载体最多的就是体育运动和学校教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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