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机选还是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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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买彩已然成为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道风景,不论是娱乐心态的偶尔光顾者,还是乐此不疲的忠痴者,其中好多人都是抱着一颗希望中大奖的心理,但是大部分人至多只是望眼欲穿地憧憬一下,基本上也都意识到了“重在参与”的道理,因而能从容对待中奖与否的尴尬。不过,还是有人坚持认为,既然买了,那就希望能有些回报,这是人之常情。这似乎在理,但理却并不在此。从法的角度讲,买彩票所支付的对价只是一种奉献(公益),其本身并不具有任何获取回报的属性。

当然,由于社会普遍存在“回报心理”,于是各种彩票经营机构便巧妙地借助这种心理,将中奖作为回馈社会的一种“奖励”。人们之所以甘愿将心血乃至金钱寄希望于这种“奖券”,正是被这种诱饵所动,甘愿冒险一试。这是一种社会公共游戏,既然是游戏,那么就应该认定,其本身所具有的“回报”只是概率极小的例外状态,至于那个例外状态落在了谁头上,那只能是纯属神话。

既然不可能,又何必有“重奖”呢?客观上,这虽然是一种社会公共游戏,然而“游戏”的主体则是人,而且是人性的各种贪念。于是,各种“你猜我喜欢”的圈套便附丽其上。于是,我们一方面看到很多所谓“重奖”的例子,一夜暴富之后,却迅速被生活的泥沙碾为底层市民。这些人其实原本不是穷人,但在突发的运气之前,他们属于生活的优贵人,而突然的运气不仅将他们的物质生活打了折,也将他们的心气和人气打了折。另一种人则因为“重奖”而成为精神的矮子,本来可以自信地直面人生,但却在迷醉于某种造化不公的“重奖”幻想中,变得自惭形秽。

毫无疑问,在福利彩票的发行机构看来,“重奖”效应既是一种社会公平亦是一种有效调节——尽管这种调节的作用力极端微小。但将这种“重奖”的运作归因于社会公平,那就完全是个迷妄的妄想了;若将这种“重奖”的运作当作一种调节,则亦是一种既无良谋更乏效果的操作。

对于“奖”,如果从社会普遍存在、为人追求的“回报心理”出发,那么“重奖”的做法似乎在理,但却是极其不妥的。因为奖“回报”成了对偶然性的奖赏,本身便已经失去了“奖”的意义,变成了对“回报”的再掠夺。另一方面,人们虽然可以在内心默认这种社会普遍存在的“回报心理”,但公开的社会场合却也势必将之奉为邪念而诅咒。如果认可,那便无异于认可社会不公平;如果不认可,那就只能违心昧己地默许。

那么,“奖”有没有规范可依呢?是的,有。

第一、就主体而言,任何人都可以参与这种游戏,无论贫贱,无论智商高低。这即是说,“重奖”的规范只能针对受益者,而不应对非受益者有约束力。

第二、就内容而言,“重奖”所涉及的只能是“物”,而不能是对其他主体的“精神”奖励,否则便容易演变成某种腐败;而“物”的奖励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

第三、就方式而言,“重奖”既可是一次性重奖,也可是分次额奖励。但无论何种方式,对中大奖者的总奖励金额都应限定在彩票造价之内。否则,便是彻头彻尾的腐败。

第四、时间性规定。“重奖”不应是终身制,而应为限期“一次性”兑现。否则,再荒唐不过的就是——明明买到的是即期彩票,但大奖却一直等到死才会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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