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中国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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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80后,真的是看着乔丹的篮球生涯长大的,从最早的扣篮,到之后的飞人,整个就是奋斗史啊! 真的特别佩服他,为体育而努力的精神。虽然自己也是打篮球的,但是天赋有限,只能作为爱好,而乔丹则是把篮球当成自己的事业去奋斗。

最令我印象深刻的就是90年代末,大概97年或者98年的时候,那个时候在电视上能看到关于乔丹的采访、纪录片什么的,看到他满头的汗水与泪水,还有那永不放弃的眼神。可能对于大多数不是那么热爱运动的我们很难了解到球场上那些细节所带来的冲击感,但我相信对每个真正的球迷来说,都记得那些令人沸腾的瞬间—— 绝地七武士中的每一个球员都是可歌可泣的故事,但乔丹绝对是其中的英雄。

其实他的故事远远比电影更震撼人心,曾经看过一本他的自传,里面讲述的他成长过程中的苦痛,那些挫折和困难,远比电影中展现的要残酷复杂得多。

他是一个拥有钢铁意志的人,他说:“我可以接受失败,但无法接受放弃”. 还记得灌篮高手中,湘北与山王工高最后那场战役,樱木受伤之后咬牙上场,带着伤脚披挂上阵,那种坚持让我感动得快流下眼泪。

而在现实中,乔丹也是如此坚强,他在奇才时期膝盖骨裂,打封闭上场,打完比赛鲜血染红裤子……这种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去尊敬吗? 他所创造的奇迹与辉煌,是值得无数后人去致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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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乔丹公司的第25类服装鞋帽上的“乔丹及图”、“乔丹”系列商标经核准注册并均处有效状态,乔丹公司有权禁止他人在第25类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

“乔丹”与迈克尔•乔丹的中文名字存在对应关系,但“QIAODAN”与“Jordan”在字形上存在一定差异,并非后者对应的通用发音或缩写形式,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即可以辨别二者所指,不会产生迈克尔•乔丹与乔丹公司生产的商品之间的联系,二者不构成近似,乔丹公司注册使用该商标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构成不正当竞争。

乔丹公司是在其企业名称“福建乔丹体育用品公司”基础上在核定商品上申请注册文字商标“乔丹”和图文商标“乔丹及图”,其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具有合理依据,诉争商标“乔丹”、“乔丹及图”与迈克尔•乔丹名字的中文译名“乔丹”相同或近似,是因迈克尔•乔丹作为知名运动员的事实而自然形成的对应关系,其并未损害迈克尔•乔丹的在先权利。

基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乔丹公司申请诉争商标之前,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及相应译名已经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不能仅因迈克尔•乔丹曾经获得荣誉和在中国具有知名度,而认定其姓名及其中文译名已经为中国的相关公众熟知,即使乔丹公司注册诉争商标,也不会对相关公众进行误导。

迈克尔•乔丹作为体育明星,公众人物,具有较高知名度,但知名度本身不能构成权利。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其姓名,并据以产生商誉,但并不当然地赋予该姓名权人以垄断。乔丹公司作为中国国内的本土民营企业,具有在中国国内独立使用其自有商标的基本权利,其独立使用自有商标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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