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违约金球员有分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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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运动员转会,一般有三种模式: 自由转会(Free transfer),指没有任何薪资负担的转会,也不存在所谓的违约金; 部分降薪转会(Reduced deal),指球员在现有合同基础之上降低薪水,从而实现免费转会; 违约金转会(Buyout clause),指球员在现有合同之内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且违约金数额高于球员身价,因此以违约金方式转会。

从概念上讲,第三种模式的转会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球员在现东家无偿效力至合约期满,但有权选择在一定条件下离开;二是球员在现东家用较低的转会费保留直至合约期满,也有权选择在一定条件下离开。 前一种情形下,由于球员在现东家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属于自愿行为,不存在所谓违约金,所以不违背FIFA相关规定。后一种情形下,虽然转会费相对较低,却因为有违约金的限制而符合FIFA相关条例。所以后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违约金”转会。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球员与母队签订合同时,明文规定了500万欧元的违约金条款,并且达到了执行条件,那么当有其他球队愿意付出更高的价钱(如600万欧元)时,是否意味着球员必须放弃额外10%的收益并为此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或其他相关支出?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球员不能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新的东家收取额外费用,这样会违反财政公平原则;其次,球员也不能将此前的违约金条款撤销或变相撤销,因为那样做可能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唯一的办法是,由母队(转会中介)通过新的东家向球员收取费用——至于母队是该向新的东家收取违约金还是服务费,法律上并无区别。

由此看来,球员在转会过程中要真的做好“人财两空”的心理准备。现实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案例:球员经中间人介绍与母队达成协议,以较低的工资加盟新俱乐部;随后又与母队签署补充协议,增加一部分现金收益。然而,这种安排并不能真正保护球员的利益。因为一旦原东家违背承诺,拒绝让球员转会,或者限制其发展,球员既无法要求按违约金条款执行,也无法主张按劳务合同索赔。

其实,球员在签约时最好能事先考虑清楚,如果未来出现纠纷,究竟是以违约金条款捍卫自身权益还是以劳资协议争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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